一、禁养犬种
二、禁养区域
三、禁止饲养的其他动物
四、禁止携带的动物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或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
(四)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六、举报电话
七、行政处罚
八、附则
(一)对无主犬、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禁养犬种
二、禁养区域
三、禁止饲养的其他动物
四、禁止携带的动物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或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的;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
(四)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六、举报电话
七、行政处罚
八、附则
(一)对无主犬、流浪犬由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