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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主题 图解农业部网站摘要 条例指出,跨境有效长距离租赁房屋对中境内养犬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协调机制应当推动双方协商解决养犬登记、执法查处、违法饲养行为处置等问题。
《条例》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1.定义。
本条例所称跨境有效长距离租赁房屋,是指出租方本人或租赁双方聘请的境外驻华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办理养犬登记之前,在中境内长期持有使用权的住房。
短期在中境内租赁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或者长期在国内同一跨境有效长期租赁房屋长期持有使用权时间不超过三年的,租赁双方认为合适的,也属于租赁双方约定的短期持有使用权时间。
2.作用。
行政协调机制应当推动双方协商解决养犬登记、执法查处、违法饲养行为处置等问题。
此外,行政协调机制可以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征求其他部委的意见,协调解决与养犬管理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3.登记。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牌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饲养犬只去养犬地的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4.如何饲养。
按照《条例》,宠物犬只、食用犬只及中华田园犬(土狗)等不被禁止养殖,但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5.禁止圈养的犬只品种。
因不利于卫生防疫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犬只,不在禁养之列。
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目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6.处罚。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将犬只装入犬笼、犬牌,并到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场所按规定免疫。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二)在住所配备犬只粪便处理容器;(三)载犬出户时,应当使用束犬链;(四)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犬只;(五)即时清理犬只在排泄物;(六)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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