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嘴山鸦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能私自饲养。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违反该法律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罚款。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